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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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0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被告 陳科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及補充說明意旨略以:為明瞭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當天開庭狀況,並欲核對檢察官所稱要補正之資料,故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科名、 蔡怡辰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15號受理後,業於108年8月14日就被告陳科名部分進行準備程序。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馬中琍律師於同年9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同年10月2日訊問後,聲請人業已簡略補充敘明其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核其聲請係於法定期間內為之,且無依法令應予排除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法庭錄音光碟│├──┼──────────────────────┤│1│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5號案件民國108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