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邵玲
周清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