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玉童 訴訟代理人 張雅敏 被 告 張玉琳 訴訟代理人 謝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書記官洪秀虹附註: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可估算切割、拆除擋土牆所需費用之水泥行或其他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