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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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
原   告  張玉童
訴訟代理人  張雅敏
被   告  張玉琳
訴訟代理人  謝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洪秀虹
附註: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可估算切割、拆除擋土
牆所需費用之水泥行或其他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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