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詠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詠豪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見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6/03/26106/03/25105/08/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22等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22等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07/01/31107/01/31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2/22107/01/31110/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06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03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27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附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5/09/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10/03/1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27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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