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88號
110年度易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乙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15號、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乙司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0月18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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