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帛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1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920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民生 告訴被告吳帛叡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113年度交簡字第920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19號被告吳帛叡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帛叡於民國112年8月28日14時4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華南路1段與國民路口時,其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同向之陳民生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處,雙方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陳民生受有上背壓砸傷、左肩鈍挫傷、左足、左肘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民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帛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陳民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該監視器影像擷圖、診斷證明書、本署檢察事務官對監視器影像光碟之勘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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