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己○○
戊○○甲○○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
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308號13樓之
1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街○○○巷○○號4樓之10
上列5人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豐興業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89年11月30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清算人自就任後,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振豐興業公司土地廠房尚未處理完竣,雖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20號、90年度司字第138號、91年度司字第88號、91年度司字第213號、94年度司字第18號、94年度司字第235號、95年度司字第76號、95年度司字第227號、96年度司字第99號、96年度司字第
253號、97年度司字第129號、97年度司字第240號、98年度司字第268號、98年度司字第321號民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4月26日,至今仍未能清算完結,是以清算人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申請延期清算6個月至99年10月
26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89年11月30日就任振豐興業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0年1月1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以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後再經本院以90年度司字第120號、90年度司字第138號、91年度司字第88號、91年度司字第213號、94年度司字第18號、94年度司字第23
5號、95年度司字第76號、95年度司字第227號、96年度司字第99號、96年度司字第253號、97年度司字第129號、97年度司字第240號、98年度司字第268號、98年度司字第32
1號民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4月26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振豐興業公司處分財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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