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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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