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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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蕭士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 陸佰 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前期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陸佰貳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70,648元│107年7月9日起至│1.92%│107年8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