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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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吳曼綺 被告 陳佳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23號過失傷害案件(即原案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0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分,因雙方和解而經該案告訴人即本案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2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