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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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燿雄 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