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1債務人乙○○
1債務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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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91年間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2筆,共新台幣(下同)64,902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並自上開日期次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利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之年率計算,嗣後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原約定年率0.5%固定計息即年率6.736%計算(民國97年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為6.236%)。
(二)又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間邀同債務人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台幣(下同)32,451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並自上開日期次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利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之年率計算,嗣後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原約定年率0.5%固定計息即年率
6.736%計算(民國97年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為6.236%)。
(三)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等自民國97年2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75,777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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