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婉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婉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婉蓁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5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