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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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文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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