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伯彰 債務人 葛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