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嘉柱 代理人 趙至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或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印文不符)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