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魏春城 即 魏娘傳 之子
室 魏祥吉 即 魏春祿 之子 魏天明 即 魏煥龍 之子、 魏金源 之姪
巷119號4樓 魏宇均 即 魏春煌 之子 魏祥銘 即 魏春河 之子 魏祥森 即 魏春隆 之子 魏正雄 即 魏田妹 之子
號 魏文鈺 即 魏春炎 之子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成鍷 即 魏春相 之子、 魏成旺 即魏春相之子、魏成洪即魏春相之子、 魏成杰 即魏春相之子、何 魏貴妹 即魏春相之
子、 魏岑桂 即魏春相之子、 魏瑞珍 即魏春相之子、 魏秀榮 即魏春相之子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