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魏春城魏娘傳 之子
魏祥吉魏春祿 之子 魏天明魏煥龍 之子、 魏金源 之姪
巷119號4樓 魏宇均魏春煌 之子 魏祥銘魏春河 之子 魏祥森魏春隆 之子 魏正雄魏田妹 之子
魏文鈺魏春炎 之子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成鍷魏春相 之子、 魏成旺 即魏春相之子、魏成洪即魏春相之子、 魏成杰 即魏春相之子、何 魏貴妹 即魏春相之
子、 魏岑桂 即魏春相之子、 魏瑞珍 即魏春相之子、 魏秀榮 即魏春相之子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