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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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2號原告 胡福貴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侯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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