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銓豐開發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賴德賢 上訴人 曾柏翰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文心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469,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且上訴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證人旅費1,976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