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趙香蘭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上訴人 柯碧海柯萬發 之承受訴訟人
柯秀凰 即柯萬發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黃鼎軒 律師被上訴人 柯相遠 即柯萬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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