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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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林銘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惠鈴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林惠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惠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