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宸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偵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宸欣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宸欣經本院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9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自字第648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8月9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