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