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丁○○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