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車明鴻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0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