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庚○○特別代理人甲○○原告己○○
戴張貴 丁○○戊○○兼右二人之甲○○法定代理人被告乙○○
台北真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乙○○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