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4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王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