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李玉雲 債務人李林夏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如下):│違約金(起迄日如下):│├───────┼───────────┼─────────────┤│2,855,696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逾期利息的部分,自民國一百│││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