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劉本榮 債務人 鍾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如下):│違約金(起迄日如下):│├───────┼───────────┼─────────────┤│194,952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逾期利息的部分,自民國一百│││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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