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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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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