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黃雅文
黃進賢 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
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準備程序進行時,於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發言時,受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咳嗽聲影響,筆錄未記載正確、完整,為維護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校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等語。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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