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富千油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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