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謝陳秀娥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孟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