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林澄輝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鄭國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