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 李芃潔 即丙○○之繼承人、 李芷玗 即丙○○之繼承人、 李岳霖 即丙○○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甲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李芃潔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甲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請求年息6%之依據②釋明向丙○○及其繼承人請求之依據(均已拋棄繼承)③補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④釋明請求金額多少(聲明事項不准空白)⑤補債務人李芃潔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甲0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⑥補債務人國有財產局台南分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7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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