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鄭滄浪 相對人新竹國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國產署中區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新竹國產署中區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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