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瓊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104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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