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乙○○係職業砂石車司機,明知在高速公路上急踩煞車低速行駛,並以蛇行方式駕車,足生交通公眾之往來危險,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十時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二九五公里至三0一公里處(台南縣下營鄉轄),因所駕駛之車號00-000號曳引砂石車,強閃大燈仍無法超越由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乃於嗣後超越甲○○車輛後,在甲○○車前急踩煞車低速行駛,經甲○○閃避後乙○○仍以蛇行方式將曳引砂石車擋在甲○○車前,致生高速公路上往來車輛之危險。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伊上高速公路後,甲○○車子在伊車前,伊閃大燈要他讓道,伊沒有超他車,伊車子砂石車,約有四十噸重,沒法蛇行,故伊並無甲○○所指行為云云。惟查:
(一)證人甲○○於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他閃我的大燈時,我前面有壹台雅哥的車,我根本無法讓道。他閃我的燈時我時速壹佰多,過了三、四分鐘後,路已經比較寬了,被告就切入我的車道,後來多次在我前面堵住,多次蛇行,不是影響我一人而已,後來我看情形不對停在路邊,招手要被告靠邊停靠」(詳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審判筆錄),核與其於警訊及偵查中所指訴相同,另證人即案發當日坐
於甲○○車內之丙○○亦到庭結證指稱:「當時是晚上有砂石車超車,因我們前面塞車無法前進,當時車速約九十幾公里,我們原本在快車道,旁邊與前面都有車,但是後面有車閃我們大燈,後來又有按喇叭,該砂石車三番兩次在我們前面逼道,該車要用他的車尾逼迫我們,後來我們有被該車逼到路肩行駛,後來我們又超車後我們停在路邊要該車的人下車,我看到該車的人手裡有拿東西要開車門,我就壓住他的車門不讓他下車,就在當時有其他開車經過的人有人下車打他的車,但是打他的車的那些人我不認識,後來我們就走了」(詳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證人甲○○與丙○○前後陳述一致,互核相符,按證人與被告間並不相識,雙方自無嫌隙可言,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如被告無前揭犯行,證人等豈有誣指之理,是證人二人所言應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尚無足採,另被告雖辯稱因砂石車之重量過重,故無法蛇行云云,唯砂石車或大貨櫃車蛇行肇事者,時有所聞,亦常見諸報章媒體之報導,被告前揭辯解與經驗法則不符,亦無足採。
(二)第查被告現年四十五歲,為一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且其既能取得駕駛曳引砂石車之駕照,當有多年職業駕駛之經驗,焉有不知行駛高速公路以蛇行方式阻攔他車,易生往來車輛危險之理,是其有公共危險犯罪之故意,亦可認定,本件事証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所稱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乃指除損壞雍塞道路外,凡「足以致生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均屬之,例如除去或移動道路指示標誌,或在馬路上駕車作S形飛馳,或以蛇行方式駕駛車輛等。本件被告因逞一時之快,不顧他人之生命安全,駕車時以高度危險之蛇行方式在具高度危險性之高速公路上行車,其前述行為已造成高速公路往來安全功能之破壞,該當於該法條之犯罪,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開車時無法保持心平氣和,因一時超車不悅,隨意閃燈及按鳴喇叭,超越他人車輛後又以蛇行方式阻擋他車,致生危害於他人、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猶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用昭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姓名│犯罪方法│├────┼──────────────────────────────┤│乙○○│由被告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砂石車,在高速公路│││上急踩煞車低速行駛及以蛇行方式阻擋他人車輛,致生往來車輛之危││擦撞到高速公路之內側護欄,致生往來之危險。│││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