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存孝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貳顆(內含Methamphetamine、MDMA,驗餘總淨重零點伍貳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存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緩字第166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藥錠2顆,經送驗含Methamphetamine、MDMA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押毒品,內含Methamphetamine、MDMA成分(淨重共計0.548公克,取樣0.0249公克化鑑用罄,驗餘淨重共計0.523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1777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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