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潔岑 債務人 劉秋敏 債務人 劉燕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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