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19號聲請人李㮀㴫(原名 李明玲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相對人 李儒緣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6
5號),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在卷可稽,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