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074號聲請人 廖春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曉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柯曉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陳報三張本票各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