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045號債權人胡由鎮債務人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債務人 宋琇生
一、債務人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琇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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