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93號原告 梁靜宜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 楊基興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