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己○○
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七六七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楊省三~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