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9年10月29日起羈押迄今在案。本院詳閱全卷後,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罪嫌重大,而該罪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如為有罪判決,將嚴重剝奪被告之人身自由,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至被告祖母須人照顧,核與本案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審酌,無何直接相關,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之一,是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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