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強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強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1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1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21號│字第411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01年度桃交簡字第││││522號│58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22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101年度桃交簡字第││││522號│585號││├──┼──────────┼──────────┤││日期│101年4月19日│101年5月1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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