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債權人 黃美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曾玉蘭 (即 戴國正戴國龍 之繼承人)、 戴興偉 (即戴國正、戴國龍之繼承人)、 戴興儒 (即戴國正、戴國龍之繼承人)、 戴國富 (即戴國正之繼承人)、 趙一聰 (即戴國正、 戴炎玉 之繼承人)、 戴月霞 (即戴國正之繼承人)、戴月娥(即戴國正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被繼承人戴國龍、戴炎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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