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蔡慶福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光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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