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自字第25號自訴人馬 林秋美 法定代理人 馬貴明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廖明全 違反性擾騷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 馬林秋美 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